来源:秀文笔文学网 时间:2021-04-05
【作者简介】卢志刚,中共浙江长兴县委,浙江 湖州 313100;卢志刚,华中科技大学,湖北武汉 430073 卢志刚,中共浙江省长兴县委宣传部,华中科技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社会保障法。
【关 键 词】社会救助权;社会救助法;救济程序;制度构建
社会救助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这些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国家根本大法的角度规定作为社会保障权重要内容的社会救助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只有完善有效的救济才能将社会救济权利保障到位。
一、作为社会救助权利救济基础的社会救济权
权利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1],是满足自身要求,实现现实利益的基本。王泽鉴先生将其称之为请求权的基础,是基础性的权利。那么社会救助要实现救济,首先要从法律上确立一种泉源性的基础权利,这种基础性的权利就是社会救助权石家庄哪家医院看癫痫病好。
社会救助权,目前的立法包括立法草案都没有予以定义,也没有形成通说。学者杨思斌认为,“社会救助权是公民在无法维持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或陷入需要救助的情形下,可从国家和社会获取满足其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和社会服务的权利。”[2]占美柏博士认为,“社会救助权是这样一项权利:当公民因遭受不可抗的自然危险或社会危险,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从而导致基本生存需要无法满足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存保障、享受福利救助的权利。”[3]左权博士认为,“社会救助权是公民因各种原因而长期或临时陷入贫困或生活困境时,有按照法定程序向国家请求得到一定标准的物质帮助或服务的权利。”[4]综上,社会救助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权利主体是公民,不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同时只有当公民陷入生活困境时才能成为社会救助权的主体;二是履行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三是社会救助权的实现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定手续,即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四是社会救助的目标是保障基本生活。
但尚有异议的也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是否包括社会主体。有一种观点认为“民间或社会团体自发性的救助并非基于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而是基于道义上的责任,是值得鼓励的慈善行为。‘社会’应排除于社会救助权的义务主体之列。”[4]笔者不赞同这种说法,道理很简单,首先是“社会救助权”的名称顾张家口有哪家医院治疗癫痫病好名思义,是指包括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内的“大社会”,否则改为“国家救助法”就好,其次非国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一旦主动参与到社会救助事业中来,就是一种契约行为,虽然不是行政法上的行为,但也是一种社会法或民事法上的行为,仍然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要承担法定的义务,可见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内的主体也是社会救助的义务主体;二是享受社会救助权的条件是否仅仅指“物质贫困”或“生活困境”,精神困境等其他困境是否包括在内,笔者认为享受社会救助权的条件应该尽可能宽泛一些,标准可以定低一些,应包括物质困境、精神困境和生活困境多方面;三是权利的实现途径是否必须“申请”,笔者认为社会救助权不仅是一项请求权也是保障权,因此除公民依申请实现外,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公民申请有困难或者公民不清楚存在这项权利但是需要救助,此时国家和社会有义务主动提供帮助,因此权利实现包括“申请”和“主动给予”两种途径。综上,笔者认为,社会救助权是指公民出现依靠自身努力难以克服的生活困境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特定服务的权利。
社会救助权的权利主体是公民,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社会。这些权利内容是基本明确的,至于社会救助权的客体,即其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笔者认为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权,即申请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社会救助法(草案)》第12条规定“贫困孤残人员申请供养救助西宁癫痫医院哪家好,治疗方法揭秘,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残疾不便表达意愿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村(居)民小组代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委托,组织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属于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该条规定了申请贫困孤残供养救助的程序,也确立了贫困孤残供养救助的申请权,但文本表述十分生硬,建议将“贫困孤残人员申请供养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改为“符合贫困孤残人员供养救助标准的人员,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获救助权。申请权是公民主动向国家或社会申请救助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实现需要当事人的申请,这种申请的前提是公民知道自己拥有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并且有能力或者有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的协助人,还需要提交一定的证明材料,这些前置性的条件不是每一个需要而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公民能够实现的,因此,需要规定在特定的情形下,国家和社会应主动予以社会救助。从公民的角度讲,就是有在特定情形下,不依申请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救助的权利。
3.信息知晓权,即公民有权要求免费查询申请信息及费用发放记录等信息和请求提供社会救长春那家医院看癫痫助相关咨询的服务。《社会救助法(草案)》虽然在第4条规定,社会救助遵循以下原则:(四)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但是在具体条文中对这项权利的规定严重缺乏。笔者认为应总结最低生活保障的经验,将有关信息在一定范围主动公示,接受监督,同时提供查询和咨询服务,降低公民申请社会救助的成本,也保证阳光救助。
4.监督权,包括检举、举报和投诉的权利。《社会救助法(草案)》第59条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对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5.损害赔偿请求权。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管理中不当履行职权给社会救助申请人或者社会救助应获得人造成损害的,社会救助申请人或者社会救助应获得人有权请求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进行损害赔偿。
6.提请法律救济的权利。在社会救济申请或者实现的过程中,公民权利的实现,有赖于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合法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一旦权利受到侵害,有权提请法律救济。这种法律救济权有针对国家主体的行政救济权,也有针对社会主体的私法救济权。遗憾的是,《社会救助法(草案)》没有明文规定公民提请法律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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